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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○ ○ 四 年 三 月 十 日 (星 期 三)

《 2004 年 商 船 ( 船 舶 及 港 口 設 施 保 安 ) 條 例 草 案 》將 提 交 立 法 會

政 府 將 於 日 內 提 交 《 2004年 商 船 ( 船 舶 及 港 口 設 施 保 安 ) 條 例 草 案 》 予 立 法 會 審 議 。 該 條 例 草 案 旨 在 為 實 施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通 過 的 《 1974年 國 際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公 約 》 ( SOLAS公 約 ) 第 XI-2章 有 關 海 上 保 安 的 新 條 文 , 以 及 相 關 的 《 國 際 船 舶 和 港 口 設 施 保 安 規 則 》 ( ISPS規 則 ) 。 由 於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是 SOLAS公 約 的 締 約 政 府 , 通 過 引 伸 , 該 公 約 也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, 保 安 條 文 對 香 港 具 有 約 束 力 。

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發 言 人 今 日 ( 三 月 十 日 ) 表 示 , 香 港 作 為 全 球 最 繁 忙 的 貨 櫃 港 及 區 域 樞 紐 港 口 , 有 必 要 透 過 自 行 立 法 , 以 實 施 有 關 要 求 。

發 言 人 解 釋 : 「 除 了 須 履 行 SOLAS公 約 的 責 任 外 , 把 香 港 船 舶 和 港 口 設 施 的 保 安 提 升 至 國 際 協 定 標 準 , 也 是 同 樣 重 要 , 因 為 不 少 國 家 , 亦 是 我 們 的 主 要 貿 易 伙 伴 , 均 認 為 加 強 海 上 保 安 是 首 要 工 作 。 」

他 續 說 : 「 香 港 若 未 能 就 此 立 法 , 不 但 會 構 成 負 面 的 形 象 , 違 反 國 際 責 任 , 而 且 對 本 港 航 運 及 港 口 業 的 商 業 運 作 , 也 會 產 生 嚴 重 的 不 良 影 響 , 因 為 香 港 會 被 視 為 在 供 應 鏈 保 安 上 較 弱 的 一 環 。 」

他 說 : 「 因 此 條 例 草 案 對 維 持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航 運 中 心 及 區 域 樞 紐 港 的 地 位 , 至 為 重 要 。 」

條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條 款 是 賦 權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訂 立 規 例 , 實 施 新 條 文 ; 及 賦 予 海 事 處 處 長 對 香 港 註 冊 船 舶 及 本 港 的 港 口 設 施 實 施 保 安 要 求 所 需 的 種 種 權 力 , 並 對 進 入 香 港 港 口 的 外 國 船 舶 施 行 保 安 控 制 措 施 。

發 言 人 表 示 , 由 於 新 保 安 條 文 將 適 用 於 船 舶 , 以 及 涉 及 船 / 港 界 面 的 港 口 設 施 , 較 恰 當 的 做 法 是 制 定 涵 蓋 船 舶 和 港 口 設 施 保 安 要 求 的 新 法 例 ( 即 條 例 草 案 ) , 而 非 修 訂 現 行 法 例 , 因 為 條 例 草 案 會 清 晰 列 明 保 安 條 文 , 以 便 貫 徹 實 施 。

他 說 : 「 條 例 草 案 會 有 一 條 附 屬 規 例 , 詳 細 訂 明 對 船 舶 及 港 口 設 施 的 具 體 要 求 、 罪 行 和 罰 則 , 以 及 上 訴 程 序 等 。 」

《 2004年 商 船 ( 船 舶 及 港 口 設 施 保 安 ) 條 例 草 案 》 將 於 三 月 十 二 日 刊 登 政 府 憲 報 ,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。

 

修 訂 日 期: 2004 年 3 月 15 日